(2016)豫1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 已按照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齐军平审判员闫春芝审判员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