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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久珍与鞠永利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久珍,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刘久珍、女、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泉阳镇东风街。被执行人:鞠永利、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泉阳镇东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久珍与被执行人鞠永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韩景忠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