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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晓鸣走私武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鸣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42号罪犯陈晓鸣,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鸣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疾病鉴定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晓鸣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晓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晓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晓鸣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