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国桥、傅春香与陈根春、陈志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桥,傅春香,陈根春,陈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罗国桥,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傅春香,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陈根春,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陈志芬,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罗国桥、傅春香与陈根春、陈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杭仲金(萧)调字第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罗国桥、傅春香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根春、陈志芬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42-554号1幢2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公开拍卖,最终由竞买人雷蕾(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雷蕾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成交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陈根春、陈志芬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42-554号1幢2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雷蕾(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雷蕾承担。执行员 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寿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