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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与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宏,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衣买尔·托合提,男,维吾尔族,1975年12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绕孜·日扎克,男,维吾尔族,1981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男,维吾尔族,1990年4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卡德尔·艾买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阿也提古丽·艾买提,女,维吾尔族,1981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海仁沙古丽·沙力,女,维吾尔族,1980年7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与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3267.47元,案款部分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哈民初字第1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 力审判员 刘 启 晖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