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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文轩与梁五贤、丁彩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轩,梁五贤,丁彩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763号之一原告梁文轩,女,200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梁五贤,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丁彩银,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轩诉被告梁五贤、丁彩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淑惠审判员  解立辉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