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与被告张园、李建红、薛百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张园,李建红,薛百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负责人:刘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蕴芳,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园,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红,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百芳,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与被告张园、李建红、薛百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以三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