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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曾义本诉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义本,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曾义本,男。被执行人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抗援,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等共计1246291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被执行人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进行续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郴州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