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德稳与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稳,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100号原告:余德稳,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芳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稳与被告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余德稳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