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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德稳与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稳,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100号原告:余德稳,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芳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稳与被告曲沃县益源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余德稳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