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玲忠与沈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忠,沈健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954号原告张玲忠。被告沈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忠与被告沈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玲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