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与李冬玲、舒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李冬玲,舒信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654号原告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西工业园区建化厂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马特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清,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冬玲,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舒信武,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玲、舒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冬玲、舒信武已将欠款及诉讼费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7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慧尔肥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昝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