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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受理期间,因被告人胡某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本院遂恢复对被告人胡某某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认识安阳市社保局领导并能帮黄某某弟弟办理非正常退休的事实,以办事需送礼为由分三次骗取黄某某13200元,胡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生活开支。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认识安阳市社保局领导并能帮黄某某弟弟办理非正常退休的事实,以办事需送礼为由分三次骗取黄某某13200元,胡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关于因胡某某表示能给其弟弟黄某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分两次从黄某甲处拿走13000元交付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又以送礼打点为由从其处拿走200元现金,在报警后胡某某退还200元的证言;证人黄某甲关于其姐姐黄某某以给其找人办退休手续为由分两次共拿走13000元的陈述;退赔13000元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