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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谊萍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谊萍,合肥中睿达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2146号申请执行人:袁谊萍,农民。被执行人:合肥中睿达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7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敏晔,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谊萍与合肥中睿达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2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睿达通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30.5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