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珍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珍,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1号原告王瑞珍,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振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9层。负责人麻秀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负责人王俊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勇,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系本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珍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珍撤回对被告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赵 云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