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085号原告汪×,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被告郭×,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