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施会与被告闵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会,闵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529号原告施会,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闵小明,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490580-X),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会与被告闵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施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施会负担。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洪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