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2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正立申请执行娄飞义 叶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立,娄飞义,叶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631号之一申请人梁正立,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被执行人娄飞义,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叶剑,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剑在贵州省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剑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账号上的人民币存款2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