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58号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某某就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左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