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廖珊珊与郑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珊珊,郑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276-2号原告廖珊珊,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红围街**号综合楼*栋,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委托代理人李盛勇,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锤,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东,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川路宝城35区*栋***号,身份证号码4403061987********。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元,保全费人民币1,83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