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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爱玲与杨赛兵、梅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玲,杨赛兵,梅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82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玲。被执行人杨赛兵。被执行人梅晓玲。关于陈爱玲与杨赛兵、梅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106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