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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霞、郭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霞,郭建国,王乾军,滕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霞。被执行人郭建国。被执行人王乾军。被执行人滕义宝。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魏霞、郭建国、王乾军、滕义宝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