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霞、郭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霞,郭建国,王乾军,滕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霞。被执行人郭建国。被执行人王乾军。被执行人滕义宝。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魏霞、郭建国、王乾军、滕义宝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