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张展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张展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2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负责人杨东照。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展周。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桂、被告张展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一、2014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并接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被告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46。二、2014年3月10日,被告填写《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等文件向被告申请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用于向深圳市振路达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宝马520Li典雅型汽车,同时提供了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保险单等购车资料,并书面承诺“知悉并同意申请表背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所申请专项分期额度仅用于购买以上商品、服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卡号为62×××46的信用卡发放了授信额度328500元。三、被告使用该授信额度购买了上述车辆,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还清交易款项。截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未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255734.45元,其中本金234880.06元,利息16911.83元,滞纳金3942.56���。四、2014年9月12日,被告提供其名下涉案车辆(车辆品牌为宝马牌、车牌号码为粤B×××××、车辆型号为BMW720IQL)作为上述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五、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255734.45元,其中本金234880.06元,利息16911.83元,滞纳金3942.56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1月10日,之后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协议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对抵押的车辆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所欠款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被���发放了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而被告在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就涉案借款达成车辆抵押担保合意,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生效。若被告不履行债务,则原告依法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展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4880.06元,利息人民币16911.83元,滞纳金人民币3942.56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1月10日,之后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1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张展周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展周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宝马牌车辆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被告张展周须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