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启彪与杨广涛、杨广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彪,杨广涛,杨广增,孙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1430号原告:王启彪,城镇居民。被告:杨广涛,农村居民。被告:杨广增,农村居民。被告:孙卫东,城镇居民。原告王启彪与被告杨广涛、杨广增、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彪,被告杨广涛、杨广增、孙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彪诉称,被告杨广涛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并由被告杨广增、孙卫东为其借款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以实现诉讼请求。被告杨广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杨广增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孙卫东辩称,担保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杨广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利息已经交至2016年1月31日,并由被告杨广增、孙卫东为其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杨广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王启彪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付还所欠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陈述、借条一张、收条一张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广涛向原告王启彪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王启彪要求被告杨广涛付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启彪要求被告杨广涛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两分计算,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广增、孙卫东自愿为被告杨广涛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对被告杨广涛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广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启彪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被告杨广增、孙卫东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5820元,由被告杨广涛、杨广增、孙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西峰审 判 员  徐雷健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