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息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凤武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息县国土资源局,周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8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息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凤武,男。息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息国土资罚决字(2014)BX—13—1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周凤武送达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息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息国土资罚决字(2014)BX—13—1278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彭 玲 玲审判员 唐亮人民陪审员夏堂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昱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