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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斌诉吴孟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吴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吴伦敦。被告吴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吴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胡斌承担。审 判 长 胡 华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