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斌诉吴孟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吴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吴伦敦。被告吴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吴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胡斌承担。审 判 长 胡 华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