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陶兰英与孙文绪孙世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兰英,孙文绪,孙世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335号原告陶兰英,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李连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绪,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孙世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兰英与被告孙文绪、孙世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兰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