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原、被告相识、相爱,1995年5月22日生女儿郭某甲,1997年9月19日生儿子郭某乙,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自2010年初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相识并同居,1995年5月22日生女儿郭某甲,1997年9月19日生儿子郭某乙,2001年2月28日在江西省丰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始关系较好,后被告爱好赌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及其他亲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爱好赌博,本应痛改前非,与原告共同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但被告与原告产生矛盾后离家多年,不顾原告及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深林审 判 员 肖 昕代理审判员 陈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