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垚与赵庆微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垚,赵庆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垚,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庆微,地址敦化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王垚申请执行赵庆微健康权纠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敦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庆微应支付申请人王垚赔偿款6549.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敦林执字第15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