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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494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旺苍县东河镇。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扬,系该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高永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8日,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永亮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