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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四梅、宋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四梅,宋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35号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街道澳洋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四梅。被告宋锦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四梅、宋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