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熊田中与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田中,洪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12号原告:熊田中,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曹建安,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志发,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水,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田中诉被告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田中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田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田中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