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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启茂与张俊岳、硗厚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启茂,张俊岳,硗厚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启茂,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岳,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山市兄弟灯饰厂经营者,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一审被告:硗厚香,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再审申请人邓启茂因与被申请人张俊岳、一审被告硗厚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启茂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德国雷行国际照明(香港)有限公司、中山市狼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应为邓启茂、硗厚香个人,且邓启茂、硗厚香已登记离婚,不存在连带清偿义务。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邓启茂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邓启茂应否承担付款责任。首先,邓启茂虽称本案债务属于德国雷行国际照明(香港)有限公司的债务或者硗厚香的债务,但对于该项债务,邓启茂却以个人名义向张俊岳经营的中山市兄弟灯饰厂出具4万元欠条,邓启茂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狼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也开出支票用于清偿该项债务。其次,邓启茂虽称其与硗厚香离婚后并无业务往来,本案债务并非其与硗厚香的共同债务,但中山市狼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邓启茂与硗厚香离婚后,仍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第三,邓启茂认可其经营的中山市狼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德国雷行国际照明(香港)有限公司冠名,并由该公司监制,但又拒绝提供德国雷行国际照明(香港)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二审判决基于此,认定德国雷行国际照明(香港)有限公司实际由邓启茂与硗厚香共同经营,并判决邓启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也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邓启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启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陈 少 林审判员 张 学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