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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微与何灿、陈厚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微,何灿,陈厚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91号原告:朱微。被告:何灿。被告:陈厚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微诉被告何灿、陈厚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朱微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灿、陈厚秀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朱微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微撤回对被告何灿、陈厚秀的起诉。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