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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啸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刑初5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啸,无业。2004年9月23日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5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9月1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被抓获,2016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啸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黄啸至无锡市五爱家园、建筑新村等地,采用攀爬防盗窗等方法,实施盗窃4次,窃得被害人许某的ipad4代、ipadmini平板电脑各1台(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严某的ipad平板电脑1台。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啸至无锡市五爱家园XXX号XXX室,采用攀爬防盗窗等方法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严某的ipad平板电脑1台。2.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黄啸至无锡市建筑新村XX号XXX室,采用爬窗入户等方法,窃得被害人许某的ipad4代、ipadmini平板电脑各1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1100元)并销赃,后ipad4代平板电脑1台被追回。3.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黄啸至无锡市五爱家园XXX号XXX室,采用强掰玻璃移门入户的方法行窃,未窃得财物。4.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黄啸至无锡市曹张新村XXX号XXX室,采用翻车库门入户等方法行窃,未窃得财物。被告人黄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啸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又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严某、许某、陆某、张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登记清单、ipad4代平板电脑照片、ipadmini平板电脑的包装盒照片、发还清单,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无锡市南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黄啸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啸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啸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啸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啸向被害人许彦退赔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曼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