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诸葛君平与边凤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君平,边凤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688号原告诸葛君平。被告边凤怀。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君平与被告边凤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君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诸葛君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