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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与张桂华、吕熙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张桂华,吕熙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971号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经营者于爱良。委托代理人于洪温,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吕熙庆,无业,系原告之夫。被告吕熙庆,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与被告张桂华、被告吕熙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天府房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