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德立与朱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立,朱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立。被执行人朱正国。陈德立与朱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朱正国应给付陈德立人民币20525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朱正国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2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正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正国现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资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