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伟、赵春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伟、赵春叶、徐碎生、季雪梅、徐海生、王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伟、赵春叶、徐碎生、季雪梅、徐海周、王小芬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