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与何建国、童鹤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何建国,童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黄晓红,主任。被执行人何建国被执行人童鹤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何建国、童鹤群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新安花园18幢2-604室住宅房地产,买受人饶捍兵以人民币7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新安花园18幢2-604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饶捍兵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饶捍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