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558号原告:赖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027。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发现提供的结婚登记信息中的被告汤密珍身份信息在昭平县黄姚派出所从未登记过,其家翁住院需要照顾,被告黄某表示悔改并主动要求和好,其已谅解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旭波人民陪审员 郑庆生人民陪审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