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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凌雪文与覃政达、陶海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雪文,覃政达,陶海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81-2号申请执行人凌雪文,女,汉族。被执行人覃政达,男,壮族。被执行人陶海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凌雪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政达、陶海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覃政达、陶海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政达、陶海媛履行给付欠款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覃政达、陶海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政达有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之五桂景湾·水天一洲36栋3单元3-4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之五桂景湾·水天一洲36栋3单元3-4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