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乾广配送中心与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乾广配送中心,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028号原告天津市乾广配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南邦喜公路北侧。经营者鲁冬梅。被告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陈服军,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乾广配送中心与被告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乾广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已减半)、保全费3270元,合计7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