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与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旺财塘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旺财塘村民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50号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勇辉,主任。被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旺财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宗委,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旺财塘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国强审 判 员 黄辉尧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