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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邵亮与安阳县二中、王曼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亮,安阳县二中,王曼苹,刘峰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87号原告邵亮,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庆云,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二中。法定代表人张斌,校长。被告王曼苹,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刘峰只,男,1978年7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亮与被告安阳县二中、王曼苹、刘峰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亮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