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军琴与王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琴,王小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725号原告朱军琴。被告王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琴诉被告王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荣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军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军琴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