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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洪生,刘定浪,刘国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定浪,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5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唐某,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曾因犯有抢劫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6月9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刘定浪,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官仓镇公平村大庆。曾因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于2009年5月30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2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刘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均于2015年11月2日被羁押,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刘定浪、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刘定浪、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与犯罪嫌疑人“黄某”(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容留、介绍卖淫,二人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社区康城假日酒店开设710、718、719房容留卖淫女丁雪莲、刘某琴、胡某在此卖淫并抽取嫖资牟利,唐某、黄某纠集了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定浪在网上用微信搜寻附近男子为卖淫女招揽嫖客。三被告人建立了专门用于联系卖淫嫖娼的微信群用于介绍卖淫及互相联络,三名被告人利用该微信群多次介绍嫖客给三名卖淫女。2015年11月1日23时许,民警在康城假日酒店710房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颜某、胡某,缴获嫖资1000元人民币;在718房抓获刘某琴,缴获嫖资800元人民币(以上三名违法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后根据卖淫女子提供的信息在康城假日酒店前附近抓获刘某、刘定浪,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社区旭玫新村明鑫旅馆内抓获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刘定浪、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刘定浪、刘某介绍妇女卖淫,并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刘定浪、刘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定浪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唐某有前科劣迹,在量刑上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定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