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790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