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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色娟与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色娟,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卢色娟被执行人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军履行偿还借款125000元,但被执行人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62×××77账户内的存款1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