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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与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948号原告: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金昌路**号(3)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明萱,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法定代表人:戴利峰,经理。原告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及委托代理人金明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81814.7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期间,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向被告购买黑脚油,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预付被告货款681814.7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交付货款,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预付款。2015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记载:今由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黑脚预付款计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柒角整(681814.70元)。(包括海盐白洋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欠款单位: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买卖合意,原告支付预付款后,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在原、被告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当返还预付款。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黑脚油预付款681814.7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实,原告债权依法成立。原、被告未在欠条中约定付款日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预付款681814.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华东燃料有限公司预付款681814.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