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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胡某、谷城汇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谷城汇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4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曹阳自愿用其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款10067.87元(卡号为:62×××91)王吉英自愿用其所有的别克牌sgm7163leat轿车(车牌号为:鄂f×××××)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限制支取、不得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对被告某甲公司登记在陈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襄阳樊城民发盛特区a座25楼86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对曹阳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款10067.87元(卡号为:62×××91)、对王吉英所有的别克牌sgm7163leat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启斌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